精诚法律人|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分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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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的不同,执行异议分为对执行行为异议和对执行标的异议。在执行行为异议程序下,不产生“执行异议之诉”。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也即通常所说的“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执行申请人可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对驳回裁定不服的,案外人可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了案外人有权通过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目的是排除法院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该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之间的衔接
(一)案外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1、提出时间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前提出。
2、提出异议的目的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目的是排除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通常案外人会通过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等实质性权益以排斥强制执行。
(二)执行异议之诉
经审查,如果执行法院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此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案外人享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同时,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
由执行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
普通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即(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条件,即(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3、被告的确定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4、举证责任分担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5、审理结果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6、法院受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效力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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